市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日照市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以及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立法研究服务基地等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的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集中修改,形成了《日照市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一稿)》。按照立法工作程序,现将条例草案文本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来信来函、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8日。
地址:日照市北京路198号,日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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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日照市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一稿)》文本
日照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7月8日
日照市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一稿)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传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遗址定义】 本条例所称两城镇遗址,是指位于山海天旅游度假区两城街道,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本条例所称尧王城遗址,是指位于岚山区高兴镇、东港区涛雒镇,列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
第四条【保护对象】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城墙、环壕、房址、台基、墓葬、水井、窑址、灰坑、古河道等遗迹;
(二)陶器、石器、玉器、骨器、蚌器等遗物;
(三)人类遗骸、动植物遗存;
(四)遗址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五)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文化遗存。
第五条【保护原则】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应当贯彻国家文物工作方针,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工作要求,坚持遗址保护与城乡发展、生态保护、文化建设、民生保障相结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六条【政府与属地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统筹解决遗址保护重大问题。
岚山区人民政府、东港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辖区内尧王城遗址的保护工作。
作为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山海天管委会)负责两城镇遗址的保护工作。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遗址保护有关工作。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当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遗址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保护管理机构职责】两城镇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尧王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遗址的日常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大遗址发展有关政策法规,研究拟定遗址发展战略和保护措施,参与遗址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
(二)管理、维护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设施设备;
(三)配合开展遗址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
(四)开展文物研究和对外宣传展示等工作;
(五)依法配备遗址保护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对遗址进行日常巡查、监测、维护和抢救修复;
(六)制定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及时劝阻并报告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
(七)负责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社会参与】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遗址的义务,对破坏遗址、盗掘文物以及其他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遗址保护的宣传报道,传播遗址蕴含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时代价值,对危害遗址安全、破坏遗址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专家咨询机制】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遗址保护专家咨询机制。在研究与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 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山海天管委会组织编制两城镇遗址保护规划,岚山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东港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尧王城遗址保护规划。
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与各专项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的遗址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保护经费】 市、区人民政府和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将遗址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保护标志】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
遗址保护范围边界应当依法设立明确的保护标志、界桩。
禁止损毁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
第十四条【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二)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三)设置影响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的设施、设备;
(四)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建设危害文物安全的农业设施,或者栽植危害文物安全的植物;
(六)进行建窑、取土、采石、挖砂、开矿、排污、深翻土地、建造坟墓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动;
(七)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
(八)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其他活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在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六条【既有建筑管理】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划定前已有的不属于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害遗址安全或者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山海天管委会应当结合有关规划和文物保护需要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改造、迁移或者拆除。
第十七条【考古发掘管理】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考古发掘应当由具有考古发掘资质的单位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对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考古发掘工作总结和出土文物清单,并提出保护意见。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将考古发掘的文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第十八条【新发现文化遗存保护】 在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发现文化遗存或疑似文化遗存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文物行政部门或者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遗址利用】 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遗址保护规划,按照不改变遗址原状、不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原则,保存、延续遗址的真实性和文化价值。
第二十条【文旅融合与社会参与】 鼓励开展与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相关的文化交流、文艺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发展遗址特色文化和旅游产业,促进遗址活化利用与旅游发展、乡村振兴有机融合。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空间建设】 鼓励通过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等方式,对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及其所属文物进行适度的展示。
岚山区人民政府、山海天管委会应当完善提升考古遗址公园及周边服务设施,打造具有保护、收藏、科研、教育、研学、游憩等功能的公共文化空间。
第二十二条【科技赋能和学术研究】 鼓励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施两城镇遗址和尧王城遗址数字化保护、展示和传播。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开展遗址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挖掘遗址文化价值,提升遗址文化影响力。
第二十三条【教育传播】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遗址保护宣传教育,普及遗址保护相关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高等院校、中小学校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合作,开展模拟考古、研学等教学实践活动。
第二十四条【应急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遗址保护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遗址安全。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衔接】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破坏保护设施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损毁遗址保护标志、界桩等保护设施的,由文物行政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履职尽责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遗址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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