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在日照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冯建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2023年工作要点安排,5月下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仲强带领执法检查组,采取市、区(县)联动的形式,对全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执法检查组实地查看了鲁南国家森林公园及两城河口、沐河国家湿地公园等现场,召开不同层次座谈会,详细了解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情况,有针对性地就我市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湿地享有“地球之肾”美誉,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我市共有湿地总面积5.69万亩,主要包括内陆滩涂和沿海滩涂两种类型。2022年6月湿地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对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把湿地保护作为坚持生态引领、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共同推进湿地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湿地环境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国际生物多样性日”“6.5世界环境日”“爱鸟周”和“日照环保世纪行”等时间节点,通过各类媒体深入宣传湿地保护法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建设湿地保护科普长廊、生态信息展示平台60余个;建立志愿者队伍,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达1200余人次。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公众参与湿地巡护、野外观测、防火监测,举办“最美湿地”摄影比赛、“珍爱湿地 守护未来”少儿手绘竞赛、进行野生动植物科普宣传及鸟类巡护等,积极打造“室外大课堂”,大力传播湿地文化,普及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践行湿地生态保护理念,不断增强湿地生态保护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湿地建设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一是依法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全市湿地按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县(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公布湿地保护名录。目前全市先后规划建设省级以上湿地公园9处,面积15.94万亩;建成沙墩河、泻湖入湖口等人工湿地14处,建设面积773.4亩,逐步构建起了多种保护形式的湿地保护体系。二是认真落实法定资金投入。一年来,积极争引中央及省级各类资金2332万元,同时,各区县积极通过政府筹资、PPP等形式筹资2300万元用于湿地公园建设,切实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导向作用,统筹完善政策措施,用好各项资金,保障项目建设。
(三)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强。一是严格管控湿地资源。依法落实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的原则,对确实无法避让的进行生态影响专题评估论证,完善生态保护及修复措施,保障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稳定。二是强化湿地动态监测。对我市9处省级以上湿地公园的规划实施、资源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等情况开展年度评估;对已建成的人工湿地从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管理人员配备、日常运行维护、水质监测、工程维护、环境卫生等七个方面进行评估。依托河长制工作体系,加强对河湖日常监管,充分利用“人工暗访+无人机巡河”动态监控水域岸线空间变化。建立河湖管护“碧水积分”公众护水平台APP,通过“志愿巡河+积分兑换”方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举报的作用。三是加强滨海湿地执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开展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1573个入海排污口完成整治,有效减少了陆源污染。实现近海城区剩余22.59公里市政雨污合流管网和72个建筑小区的雨污分流改造,主城区合流管网全部清零。规范海域开发时序和强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围填海、盗采海砂等破坏滨海湿地行为。开展“船舶碧海蓝天”行动,进行船舶防污染检查1930艘次,精准防治海洋污染。
(四)湿地生态修复成效显著。制定出台《日照市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方案》《日照市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日照市湿地保护修复技术指导手册》等,禁止人为破坏和干扰,确保湿地生态环境自然修复和有序更替。累计完成86条市级美丽幸福河湖创建,建设省级美丽幸福示范河湖长度100.5千米。实施“清清河流行动”,建成各类水利工程3500余项,重点河道生态治理率达到85%。通过生态护岸、构建生态湿地、两岸绿化等措施,对河道原有生态功能开展修复治理,河床、岸坡侵蚀现象得到有效控制,重点流域河水水质持续向好。开展湿地生物链系统修复,努力保护生物多样性。设立“中华凤头燕鸥·山东日照”保护地,我市各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共保育动植物700余种,其中每年落脚留鸟、候鸟种类达到101种,许多湿地呈现出海晏河清、群鸟翩跹、鱼翔浅底的良好生态景象。
二、存在问题
(一)对湿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到位。部分干部和执法人员对法律不熟悉,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基层群众对湿地保护法了解不够,主动执行法律、参与湿地保护的意识欠缺,一定程度影响到湿地保护法的贯彻实施。有的地方还存在“重开发利用,轻保护修复”“重景观设计,轻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短期治理,轻长期维护”等现象,个别地方湿地被污染,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情况还比较突出。
(二)湿地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有待健全。除湿地保护法外,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分别对江河、湖泊、海域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管理作出规定,涉及自然资源规划、水利、海洋、生态环境等多个部门,“多头管理”导致湿地的监管工作存在“宽、松、软”的现象。日常的工作会商和联动机制并未真正形成,各部门之间存在目标不一致、规划与红线不一致、湿地信息资源难以共享等问题。当前自然资源部没有明确管理边界,湿地占用许可审批尚未开始施行,湿地保护法提出的“总量平衡”落实困难。
(三)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相对滞后。湿地保护法第9条和第23条分别对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支持、科技支撑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检查中发现,当前我市从事湿地保护专职管理和技术人才极为缺乏,对湿地的调查、监测、修复等方面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湿地生态系统管理、湿地生态恢复、生物多样性、湿地生态监测与评价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和前瞻技术应用不够,缺乏基础数据支撑。执法监管技术手段落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科技、信息技术治理湿地能力亟待提高。
三、意见建议
(一)坚持规划引领,切实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体系。一是做好规划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工作关系到湿地的保护、生态功能的维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尽早完成规划编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市、土地、农业、水资源、生态环境等规划相衔接,促进全市上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二是强化法治体系建设。要结合我市湿地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注重法律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湿地保护地方立法,为全市湿地保护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三是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要进一步完善湿地保护考核机制,将湿地修复面积、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等纳入各级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考核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湿地保护和评价结果,逐步实现湿地保护全覆盖、保护成效大提升。
(二)强化部门协作,切实提升湿地管理能力。一是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会商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及相关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尽快建立相应的湿地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切实做到规划一致,信息共享,执法协调。二是加强湿地管理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市、区(县)、乡镇三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积极引进、培养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三是开展湿地保护执法联合专项行动。组织开展相关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非法占用湿地,违法采砂、捕捞、猎捕候鸟、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乱采滥挖保护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及时查处破坏和违法利用湿地生态系统的行为。
(三)注重补齐短板,夯实湿地环境保护基础。一是强化科技支撑。全面加强我市湿地水文、地质、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技术研发,为湿地保护提供支撑。尽快推广成熟先进的有利于生物多样性稳定和增加并兼顾水资源安全和防洪工作的湿地修复技术、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湿地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要整合科研力量,加强湿地保护研究和监测,为湿地保护修复决策、绩效评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将湿地保护管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积极争取国家、省级湿地保护专项投入。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湿地保护修复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社会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
(四)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政府公众共治合力。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湿地保护重要意义的宣传,弘扬生态文化,重点突出本地湿地资源特点、湿地文化内涵、湿地特色景观,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依法保护湿地的意识。要建立市、县(区)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在重要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建立湿地保护修复信息报送制度,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和支持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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